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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 
扬中市人民医院 职工工作时间内手机使用管理办法
扬中市人民医院   2018-07-02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规范全院医务人员、干部职工工作时间内手机的使用,制定本办法。
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于工作状态和工作地点的全院医务人员和干部职工。


  第三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使用手机浏览网页、音乐、游戏、视频、购物等功能。通话、短信、微信功能的使用,仅限于工作相关用途,每次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分钟。


 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手机:


  1. 手术过程中;


  2.医务人员在交接班、实施医疗护理操作、病房查房时;


  3.窗口人员在工作状态下;


  4.行政后勤人员在参与上述活动时。


 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只能接听拨打与工作相关的电话,但必须事先做好与患者的沟通,取得患者的理解,通话时长一般不超过一分钟:


  1.医务人员为患者看诊、检查、沟通过程中;


  2.医务人员出急诊、专家会诊时;


  3.行政后勤人员在参与医患沟通时;


  4.原则上在上述情况下不得收发查看短信,确系工作急需的,应取得患者的理解,使用时长一般不超过一分钟。


  5.原则上在上述情况下不得使用通话和短信以外的手机功能,如需上网查阅与接诊患者疾病相关资料的,应取得患者的理解,并告知患者查阅结果。


 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手机的,本院督查首次发现的,由相关职能科室予以诫勉谈话,再次发现的,予以院周会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0元,三次以上或屡教不改的,由院办公会决定处以罚款、并与晋升晋级挂钩。如被上级部门发现或被投诉的,处以罚款500-1000元,全院通报批评。


  
  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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