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案复印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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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根据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的要求:受理复制病历申请时,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:

1)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必须出示身份证(或有效身份证明)。

2)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委托书)共三项。

3)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)共三项。

4)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)、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委托书)共五项。

5)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(委托书)共三项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、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共四项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6) 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、复印或者复制病案资料的,必须出示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(介绍信)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(执行公务证)。所有病案资料复印申请人需持如上证明

材料去医教科办理复印申请。

2. 患者可以复印的病案内容如下:出院记录、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报告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检查报告、护理记录、门诊病历(死亡病人)。

3. 病案室人员根据医务科申请单上的内容,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、加盖信息科公章并登记、保管复印申请单。

4. 病案室人员不得私自复印病历上的任何内容。